云南师范大学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选派和评审行为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26-06-04   浏览次数: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确保评标评审公平、公正、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的选派和参与招标采购项目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中的采购人代表是指受学校委派,代表学校和校外专家组成招标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代表学校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的成员。

第四条 采购人代表选派要求

(一)采购人代表由申购单位选派,应结合项目的实际特点通过内部集体决策方式确定,采购人代表须为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因项目技术复杂,单位职工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可以授权相关主业专家代表学校参与项目评审。

(二)申购单位选派的采购人代表,应熟悉项目情况,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分析判断能力;熟悉评标要求和评标纪律,能熟练使用电子化评标设备;为人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三)采购人代表需有较好的描述采购背景和采购需求的能力,能履职尽责,代表学校签署采购意见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申购单位须帮助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前24小时内办理参与评审的项目《授权委托书》,督促签订《廉洁承诺书》。

(五)预算金额1000万以上(含);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项目采购人代表原则上不少于2人,且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采购人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采购人代表须持《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按时参与评审,配合评审身份的核验工作。

(二)听取评标纪律,签署《评标承诺书》。

(三)按要求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对招标文件中的疑问或争议事项代表采购人进行客观说明。

(四)全程参与评审活动,熟悉招标采购文件,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五)评审现场服从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六)对主观评审因素评分畸高、畸低的,按要求说明理由。

(七)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八)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九)配合处理所评审项目的质疑、投诉事项。

(十)在评审工作开始前24小时内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评审中重点关注和审核的内容

(一)供应商资格评审、招标采购文件符合性评审。加强对供应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状况、纳税社保、履约能力、违法记录等资格材料的有效期和真实性审核;加强对招标文件报价表、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符合性材料的审核。避免资格不符、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进入下一环节的评审。

(二)采购需求(技术和商务参数)评审。加强对供应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响应情况的审核,按照评分标准(如有)客观公正进行打分,确保满足技术需求和商务需求的供应商推荐为成交人。

严格两个环节的评审,确保评审出有资质、能满足需求的供应商。

第七条 评审工作纪律

(一)不得向外泄露即将参与评审的项目信息和评审人身份。

(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参与围标、串标。

(三)遵循回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评审现场,不得接打电话和使用电子设备,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发表影响评标专家独立、公正评标的言论;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字确认评审意见。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六)正式发布评审公告前,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六)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七)不得收取评审报酬。


附件1:《采购人(业主)代表、评审专家违规负面行为清单》

附件2:《评审流程和评审内容指引》

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违规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评审阶段

负面行为具体表现

1

评审前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不主动回避

2

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中作为非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3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

泄露本人作为评委参与评审的信息

5

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6

评审过程

迟到、早退,私下转托他人参加评审

7

携带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评标区

8

擅自与外界联系

9

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0

接受供应商提出的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补正(除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外)

11

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其他评标委员会 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12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13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擅自修改评审结果

14

擅离职守影响评审正常进行,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15

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16

不服从评审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17

发现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评审不主动要求退出

18

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未 说明情况

19

发现供应商违法行为未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20

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未及时举报

21

评审结束

后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2

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委员会名单

23

记录、复制或带走评审资料

24

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25

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

26

超标准索要评审费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

27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评审流程和评审内容指引


为规范采购人代表评审行为,指导采购人代表做到依法评审、科学评审,更好地实现采购目的,维护学校利益。特制定本指引。

一、评审流程

评审流程一般为: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采购需求和技术参数评审-发表评审意见-打分-签署意见。在技术参数评审环节,通常要求采购人代表介绍情况,请提前准备并精准介绍项目情况和采购目的。

评审中遇到流程、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问题,及时向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反馈。遇到技术参数评审方面的问题,向评审小组组长反馈。

二、评审内容

按照采购方式的不同,采购人代表评审的内容主要如下:


采购方式

评审内容

公开招标

1.资格评审: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纳税、社保、违法记录等。(重点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效期,证照名称和投标人是否一致等)

2.符合性评审:格式、签字用印、报价表、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有效期等。

3.采购需求评审:详细技术参数、商务条款、佐证材料等。(参数优于不加分,不符合扣分)

4.发表评审意见:对照评审办法发表打分意见。

5.打分:独立打分。

6.签署意见:评审报告等。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

1.资格评审: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纳税、社保、违法记录等。(重点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效期,证照名称和投标人是否一致等)

2.符合性评审:格式、签字用印、报价表、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有效期等。

3.采购需求评审:详细技术参数、商务条款、佐证材料等。(重要参数不满足废标)

5.二次谈判和报价:分别和供应商谈,要求对每一家的谈判内容一致。

6.签署意见:评审报告等。

竞争性磋商

1.资格评审: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纳税、社保、违法记录等。(重点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效期,证照名称和投标人是否一致等)

2.符合性评审:格式、签字用印、报价表、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有效期等。

3.采购需求评审:详细技术参数、商务条款、佐证材料等。(参数优于不加分,不符合扣分)

5.综合评分:根据评分规则逐项进行打分

6.二次磋商和报价:分别和供应商谈,要求对每一家的谈判内容一致。

7.签署意见

询价

1.资格评审: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纳税、社保、违法记录等。(重点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效期,证照名称和投标人是否一致等)

2.符合性评审:格式、签字用印、报价表、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有效期等。

3.采购需求评审:详细技术参数、商务条款、佐证材料等。(重要参数不满足废标)

4.发表评审意见:对照评审办法发表意见。

5.签署意见:询价报告。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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