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30   浏览次数: 打印

云南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依法依规开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经济、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现行的《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限额标准是指《目录》内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申购部门(申购人)是指申报项目、管理项目的各部门、学院(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政府采购项目负有主体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政府采购在云南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统一归口管理:

1.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组织合同谈判(必要时);

3.负责合同审核、备案;

4.负责政采云电子卖场项目的合同备案;

5.负责采购方式的审批;

6.负责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委托和管理;

7.负责采购资料的归档工作;

8.负责指导申购部门(申购人)的采购工作;

9.负责处理质疑、投诉、举报等事项;

10.负责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

(二)财务处

1.负责采购项目经费来源的审核、管理;

2.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

(三)审计处

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审计。

(四)法律事务与信访办公室

1.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核;

2.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

教务处

1.负责本科教学经费的落实;

2.申报的采购项目使用本科教学经费的,需对经费进行审批;

3.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1.负责科研经费的落实;

2.申报的采购项目使用科研经费的,需对经费进行审批;

3.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

研究生处

1.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落实;

2.申报的采购项目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的,需对经费进行审批;

3.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

(八)网络与信息中心

1.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核、备案及入库管理;

2.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

(九)申购部门(申购人)

1.负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及预算,落实采购项目经费来源;

2.负责组织采购项目论证及专家聘请;

3.负责采购项目的申报;

4.负责编制采购需求(包括技术参数配置要求、服务内容、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负责采购需求的补遗及答疑;

5.参加招标文件的会审;

6.负责委派学校评审专家;

7.参加合同谈判负责合同签订、合同履行

8.协助处理质疑、投诉、举报等事项;

9.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计划及预算

第九条 严格执行预算编制制度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和资产配置标准。申购部门(申购人)须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及预算确保采购计划及预算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严格按批的采购计划及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未经批复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实施采购。

第四章 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第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文件进行采购需求管理。

(一)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需结合申购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采购需求,不得奢侈浪费、不得盲目重复采购。

(二)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三)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四)申购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委托招标公司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依据材料;需进行论证的项目,论证时须将前期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情况纳入论证内容,并在论证报告中体现。

(五)申购单位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

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

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

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六)采购项目的价格测算可通过主流电商平台售价、近期政府采购网成交价、供应商报价、省内外高校采购金额等多种途径综合测算。

(七)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等;应当通过咨询、论证、调研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报告

(八)学校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职能职责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一般性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重点审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二是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三是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四是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 实行采购项目专家论证制度。论证分为国产货物和服务采购论证、进口产品采购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三种类型。

第十项目论证由申购单位(申购人)自行组织,项目负责人主持,论证专家参加,形成专家意见。

国产货物和服务采购论证

预算金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单台(套)贵重仪器设备,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须进行专家论证出现总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含有4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的项目一次完成论证400万元(不含)以下,论证专家由校内外3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400万元(含)以上,论证专家由校内外5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论证内容参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要求实施。

进口产品采购论证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315号)文件要求实施。论证专家由非本单位及来自不同单位的5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其他技术专家应当熟悉该产品(具备拟采购进口产品所涉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单一来源采购论证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严格《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818号)文件要求实施。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含)以下,论证专家由非本单位及来自不同单位的3位专家组成;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含)以上,论证专家由非本单位及来自不同单位的5位专家组成。专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论证会在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召开申购单位(申购人)做好专家意见记录,并按专家意见对采购方案进行修改完善。进口产品采购论证时应当对论证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材料之一,申报时提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按采购金额及采购项目性质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和政采云电子卖场(含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框架协议、网上超市)八种方式。

第十五条 根据采购项目类别、预算金额等方面科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目录》内的采购项目

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内立项申报后,通过政采云电子卖场以在线询价、网上超市、反向竞和框架协议方式采购,或委托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

)《目录》外的采购项目,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

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内立项申报后,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申购部门(申购人)申报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须为已列入年初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及预算内的项目。落实经费后,需在学校采购管理系统内申报审批,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内编报计划,以批复方式实施采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实施采购

《目录》内的采购项目

无论预算金额大小,均须在采购管理系统内申报,申购部门负责人审批、经费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招采中心审批、经费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后,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内申报后组织实施;

)《目录》外的采购项目,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

须在采购管理系统内申报,申购部门负责人审批、经费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招采中心审批、经费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内申报后组织实施。

(三)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在采购管理系统申报时,使用学院(学部)、部门公共经费采购的,需经党政联席会或班子会研究同意采购,并提供会议纪要;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须经科研项目成员小组讨论同意采购,并提供会议纪要;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新增(5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采购,并提供校长办公会纪要。

第十七条 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的评工作,由学校采购人代表校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学校采购人代表须为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因项目技术复杂,单位职工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可以授权相关领域专家代表学校参与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申购部门(申购人)选派,要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并遵守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需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满30日历日。

第十九条 提交的采购资料符合要求、采购工作进展顺利的情况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周期不超过90个日历天(不含意向公告时间);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周期不超过60日历天。如遇到节假日、流标、补充资料、政策变动、质疑投诉、不可抗力等因素,采购周期将相应延长。

第二十条 申购部门(申购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当年采购项目的申报及论证工作。

第二十做好招标采购材料的建档归档工作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按照“一项一档”的原则,及时将全套资料进行整理、扫描、归档,并建立数字档案,完成档案目录和电子文件网上归档经档案馆审核通过后,将实体档案材料移交档案馆。

第二十补遗、质疑、投诉的处理。涉及采购需求方面的补遗、质疑和投诉由申购部门(申购人)负责内容的拟定,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回复。涉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补遗、质疑、投诉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内容的拟定,并经申购部门(申购人)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审定后回复。

第二十三条 采购结果确定。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的采购项目,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按照评审报告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人。申报单位(申报人)负责组织的采购项目,由申报单位(申报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的,按相关规定顺延或重新组织采购。

第七章 采购结果执行

第二十申购部门(申购人)强化合同管理,认真做好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

第二十如有必要,申购部门(申购人)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谈判。针对合同约定的合作细节、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进行商谈。

第二十申购部门(申购人)应按照招标(询价、谈判、磋商、单一来源)文件、投标(报价、响应)文件、二次报价函的有关条款、内容按时签订合同,不得改变实质性条款。

第二十申购部门(申购人)负责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历日内完成合同的签订,并将合同原件交至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因申购部门(申购人)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合同签订,将暂停单位所有采购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申购部门(申购人)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项目的供货、履约验收及款项支付。

第二十 申购部门(申购人)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采购质量和时效。严格按照学校资产验收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三十 从事政府采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云南省和学校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优质高效做好采购工作。

第三十申购部门(申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相互监督,做好相关资料及人员的保密工作,发现涉嫌违规违纪的行为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十评审专家名单在评标前对所有人保密。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作为采购管理部门,其人员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履行采购人、监督职责,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第三十申购部门(申购人)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将同一个预算下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将需要审批的项目未经审批先行采购;

接受潜在投标人或中标人的赠送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采购过程(包括开标、评标、中标)中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方式或报价;泄漏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潜在投标人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为潜在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参与制作投标资料;

指使、暗示或强迫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其响应(报价)文件或采购合同等材料,改变原实质性条款;

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 纳入云南省政府管理的采购项目,依照云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本办法未涉及到的相关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本办法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师范大学政府采购办法》(云师大综〔202433号)同时废止。


下一篇:《云南师范大学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