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30   浏览次数: 打印

云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完善招标采购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经济、合理、高效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利用政府投资、外资、融资、学校自筹资金、科研经费及其他资金,实施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造)、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临时性建设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网络工程、安防监控工程;其他工程。

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工程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建设工程的管理实施和履行合同的校内相关部门和学院(学部)。

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范围、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工期、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限额标准是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中规定的标准。

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采购人)发布招标采购需求或项目要求,邀请潜在投标人竞争报价,最终择优选定合作方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前应当先立项,已有政府部门立项文件的,按立项文件执行;已列入年度预算的,按年度预算执行。

新增项目按《云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云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管理部门须提交部门有效的集体决策文件或会议纪要。

第六条 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严格按立项的规模、内容进行招标,严禁未立项先招标,严禁超规模招标,坚决杜绝先实施后招标行为。

第七条 学校建设工程实行招标采购与管理实施分离制度。招标采购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实施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采购与管理实施实行归口管理。

(一)招标采购归口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管理;

(二)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造)、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临时性建设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新建园林景观工程;随建筑物新建的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网络工程、安防监控工程;新建的市政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归口基建处管理;

(三)网络工程维修改造项目归口网络与信息中心管理;

(四)简易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维修;安防、道路交通标识工程的维修改造项目归口保卫处管理;

(五)给排水、电力、市政、景观绿化工程维修改造项目归口后勤保障服务中心管理;

(六)其他工程,按各职能部门分工归口各职能部门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工作在云南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1.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自项目工程管理部门招标采购申报至合同谈判止;

2.负责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采购方式;

3.负责按程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4.负责开标、评标的监督工作;

5.负责组织合同谈判,但补充协议、直接采购的合同除外;

6.负责招标采购资料的归档工作;

7.其他与招标采购相关的工作。

(二)工程管理部门

1.负责建设工程的立项申报、项目代码申报、立项批复、资金落实、招标采购申报;

2.负责建设工程报建、招标采购等各个环节需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答疑,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3.参加招标文件会审;

4.负责按程序委托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并进行过程管理、答疑、送审、按照审计意见办理成果文件手续;

5.负责按程序委托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并进行过程管理;

6.负责校内评标专家的委派;

7.负责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执行;

8.其他与招标采购相关的工作。

(三)审计处

1.监督招标文件会审、合同谈判等;

2.对招标文件、合同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

3.负责按程序委托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工程结算审核单位,并进行过程管理、审定、出具审计意见;

4.其他与招标采购相关的工作。

(四)财务处

1.负责项目资金落实、核实和安排;

2.负责提交与项目相关的资金证明等材料;

3.其他与招标采购相关的工作。

(五)法律事务与信访办公室

1.负责合同合法性审核;

2.合同纠纷的协调处理;

3.其他与招标采购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及招标采购规模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其他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按法定程序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具体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按法定程序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及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具体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三)其他方式

1.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以谈判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及以上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谈判。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与响应采购的供应商依次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结果及其评审结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体评审办法在谈判采购文件中规定。

学校鼓励以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发布谈判采购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谈判。

2.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三家及以上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询比采购邀请函,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询比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体评审办法在询比采购文件中规定。

学校鼓励以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发布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询价。

3.竞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三家及以上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竞价采购邀请函,采购人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竞价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限多次提交的竞争性报价进行评价排序,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体评审办法在竞价采购文件中规定。

学校鼓励以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发布竞价采购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询价。

4.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函,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与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谈判结果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5.法律法规许可,上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规模

(一)建设工程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限额标准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其他方式。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紧急抢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招标的。


第四章 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具备招标采购条件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填写《云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招标申报审批表》及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全套资料,向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进行申报,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招标采购方式意向,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审批招标采购方式后,方能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谈判采购文件、询比采购文件、竞价采购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进行审核;工程管理部门对技术部分进行审核;审计处对工程量清单及工程计价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必要时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谈判采购文件、询比采购文件、竞价采购文件进行集体会审。集体会审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组织,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审计处参与并提出审计建议或意见。

第十六条 采用邀请方式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须提交部门有效的集体决策文件或会议纪要,载明符合项目资质要求及项目特点的受邀单位名单、联系人、联系方式,数量不少于三家。

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须提交部门有效的集体决策文件或会议纪要,载明直接采购的原因及符合项目资质要求及项目特点的受邀单位名单、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类招标采购原则上应采用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最高投标限价方式

对于无法或无需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市场行情进行充分调研后,编制招标采购规模与最高投标限价。所有建设工程招标采购项目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十八条 公布工程量清单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的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学校鼓励同时公布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文件。

工程计价文件由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密封后交工程管理部门保管,直至评标开始。

第十九条 进入交易中心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项目,按国家、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进入交易中心评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评标的项目评标专家,由校内、校外评标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校内评标专家由工程管理部门在开标前委派,并向其签发授权委托书,校内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但自行招标的除外。

(一)校内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

4.具有中级职称或取得对应执业资格,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5.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6.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7.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专业和能力,并熟悉所评审项目的情况;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能够担任评标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家需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工作、依法履行评标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校内评标专家: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监督部门的人员;

3.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的人员

4.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5.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当面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6.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校内评标专家有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责任由该专家承担,且评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二条 校外评标专家参加交易中心评标的项目,按《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执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名单按照有关法规应当予保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项目,评审小组由工程管理部门组建,评审小组由校内外专家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校内评标室。学校鼓励实行远程报名、远程开标、电子评标。

第二十五条 在所有招标采购资料符合要求、招标采购工作进展顺利的情况下,涉及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文件、方案设计的,一个招标采购周期为90日历天。不涉及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文件、方案设计的,一个招标采购周期为30日历天。如遇到节假日、流标、补充资料、政策变动、质疑、投诉、不可抗力等因素,招标采购周期将相应延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招标采购,设立准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有下列违法、严重违约或失信行为的,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初审后,经核实后确有违法、严重违约或失信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给予其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陈述和申辩时间。最终报请云南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是否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不得参与学校建设工程投标:

(一)对学校人员进行行贿、受贿、胁迫、敲诈勒索的;

(二)对学校人员进行殴打、辱骂等行为的;

(三)严重拖延工期,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六)无正当理由,无故拒绝审计结果的;

(七)恶意提出工程变更,影响工程进度、质量或增加造价的;

(八)拒不服从学校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串标、围标、借用资质、挂靠等手段骗取中标的;

(十)违反廉政合同的;

(十一)在校园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合同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主合同、质量保修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编号按照《云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应当编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统一编排。

第二十八条 评标或评审结果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签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合法性审核;合同合法性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谈判;合同谈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

第二十九条 合同谈判会议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工程管理部门主持、审计处参加;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必要时参加。合同谈判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第三十条 合同谈判后由工程管理部门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报价函、合同合法性审核、合同谈判的有关条款、内容签订合同。

主合同项下的补充协议由工程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单位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涉及修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须报学校同意。合同、补充协议原件报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合同实施按《云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支付遵循“谁管理、谁办理、谁负责” 的原则,从相应的项目款项中列支。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云南省和学校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优质高效做好招标采购工作。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第三十四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各部门和人员要履职尽责,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关资料、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禁止学校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发生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一)未经审批先行招标采购的;

(二)未按审批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的;

(三)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分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五)招标采购过程(包括招标、开标、评标、中标)中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泄漏评标委员会成员,泄漏应当保密事项的;

(六)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

(七)为潜在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八)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九)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中标单位确定后,改变中标单位,或拒绝签定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依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工程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章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原《云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云师大综〔2024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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