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规范学校网上竞价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云南师范大学非政府采购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云南师范大学网上竞价平台”(以下简称“竞价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参与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适用于《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以外,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需求客观、明确,标准统一、具有明确型号(规格)、配置、技术指标、服务标准等要求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项目,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应采用网上竞价采购。
第五条 没有明确规格或标准,需定制或实地查看才能报价的采购项目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不适用于网上竞价采购。
第二章 网上竞价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是学校网上竞价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维护学校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做好竞价采购过程管理,主要负责对申购部门所提交的采购需求信息的审核与发布、竞价结果的审核、竞价供应商的审核及管理、竞价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
第七条 招采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竞价网的维护,竞价网系统内的历史数据只能增加或作无效标记,不能删除,以备查验。
第八条 申购部门(以下简称“申购人”)是指申报和管理项目的各学院(学部)、部门。主要负责竞价项目采购需求的制定、竞价审批单的申请和审批、成交供应商的初选与审核、合同打印签订、验收支付等事项。
第九条 申购人要严格执行资产、财务、采购等有关管理规定,科学合理进行采购,维护学校利益和信誉,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联合学校竞价系统管理人员共同完成网上竞价工作。
第十条 申购人应指定相对固定的学校在职人员负责办理本单位网上竞价采购事宜,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网上竞价采购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网上竞价采购流程和规则
第十一条 网上竞价采购流程如下:
(一)申购人在采购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申购单;
(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责采购工作的分管领导初审;
(三)招采中心审核确认并在网上发布申购单;
(四)供应商网上参与竞价;
(五)申购人网上初选成交供应商;
(六)招采中心审批并网上发布成交结果;
(七)成交供应商网上确认成交结果,在竞价网打印出标准化合同及验收单。
第十二条 申购人应在落实资金和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填写申购单。采购货物的按具体情况选择单品牌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通过多品牌竞价采购的,应明确三个及以上品牌,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合规,包含拟购产品的名称、品牌(厂家)、型号(规格)、相关配置等和其他要求;采购服务的应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需求内容。申购单是供应商进行报价的依据,应真实有效,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申购单位负责人应对申购单内容进行核实及审核。
第十三条 招采中心审核申购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申购单中采购项目名称、品牌(厂家)、型号、参数(规格)和服务要求等信息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使发布的需求信息具有唯一性和可确定性,避免产生歧义;
(二)审核申购人提交的报价截止时间,确保供应商具有足够时间完成竞价活动,竞价时间周期一般不少于3个日历日或3个工作日。
申购单内容审核无误后发布竞价公告。
第十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通常由三家(含)以上供应商参与报价。如竞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竞价时间。延长竞价时间后有效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由申购单位申请采用自行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竞价时间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申购人应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最低报价优先”的原则完成成交供应商初选。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的成交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完全满足申购单中列明的所有采购需求(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商务要求、服务要求等);
(二)供应商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及校内采购活动中无失信记录、未被列入学校竞价采购黑名单;
(三)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均相同时,先报价的成交。
第十七条 成交供应商初选结果,经招采中心审核通过后发布竞价结果。
第十八条 招采中心审核成交结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申购人初选结果采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低价优先的应审核通过;
(二)申购人初选结果未采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低价优先的予以驳回,重新选择。
第十九条 申购单经发布、供应商投标报价、申购人初选、招采中心审核确认后,即视为网上竞价采购合约生效,由系统自动生成标准化合同及验收单。合同签订与履行、项目验收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网上竞价采购工作完成后,申购人应登录采购管理系统将合同、发票、验收单上传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购人因特殊原因需终止交易的,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竞价阶段的申购单,因采购需求调整、经费调整等原因需修改申购信息的,由申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招采中心同意后可终止交易,申购人重新申购;
(二)初选阶段的申购单,因特殊原因需终止交易的,申购人需提交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经招采中心审核同意后可终止交易;
(三)已审批成交的申购单,因特殊原因需终止交易的,若因供应商原因不能履约的,供应商按违约处理;若因申购人原因需终止的,申购人应同成交供应商妥善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向招采中心提交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终止交易书面申请,招采中心审核同意后可终止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结果无效,应重新组织采购,并将相关信息在竞价网上公布。
(一)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谋取高价成交的;
(二)申购人和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因特殊原因,采购项目取消的;
(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导致采购项目无效的情形。
第四章 竞价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遴选参与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标准如下: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经网上注册并通过资质认证后即可成为竞价网的注册供应商,具有参与网上竞价、网上发布产品信息及查看竞价信息等权利和权限。
特殊申购单的竞价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以发布的申购单“备注”中注明的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为准。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另外加收投标价格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具相关票据。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所供应的货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和优良等级,并严格履行与申购人达成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二十七条 付款方式由申购人和供应商谈判协商决定。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恶意报低价、拒绝签订合同、不按合同履行、相互串通损害学校利益,影响网上竞价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学校应将其列入竞价采购网黑名单,不得参与校内竞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按当年云南省政府最新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网上竞价项目的付款、验收等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有效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执行。如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